第三者生子打官司要抚养费,小三生了孩子告男方要抚养费,原告是一个婚外异性第三人(我在后面就称她为小三吧,这样比较容易叫,没有看不起的意思),现在我看到的这份判决书,也就是我接受的这次咨询,是他们的二审判决书下来之后。
一审的时候,小三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自己的孩子之前十年的抚养费共计200万元。未来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也就是男方答辩说,自己曾经在跟小三同居的时候,一共给过小三42万元抚养费,而且被告说自己没有抚养能力。
一审法院查明之后认为,既然小三所生的孩子出生之后一直跟小三生活,被告曾经在与小三非法同居的期间,给过她一个整数20万元现金,用于小三的生活所需。而且2017年到2018年12月又陆续,37次向小三支付了40820元,部分转账留言显示为生活费,抚养费等等。
接下来,双方还对孩子是否亲生持有不同意见,庭审过程当中,这个孩子向法院提请鉴定,鉴定自己和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了双方是亲子关系的鉴定结果,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虽然对此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且要求重新鉴定,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有瑕疵或者程序有违法的,所以法院对于鉴定结论采纳。鉴定费用4500块钱。
这个案件的核心是被告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且于2019年3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而且,被告因为是已婚身份,和他的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一共有四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已经成年,另外两个孩子没有成年。而且,被告还有父母均已经年满80周岁。
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被告本身的年收入情况是多少。这个是原告多次要求和申请一审法院查明的,一审法院没有做。
我个人想象一下,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如果是夫妻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法院是一定会给查的。何况法院考虑到甭管被告挣多少钱,他既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他挣多少,都得拿去被执行,他也剩不下什么,所以就没有给查。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的原告,也就是孩子出生以后,一直和他的母亲小三一起生活。被告作为生父,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已经一次性支付了20万生活费用,又陆续支付了2019年的4万多块钱。
所以,首先,法院认定2011年到2019年,也就是,过去的这八年,孩子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支付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说了,他自己现在支付的钱,甭管20多万或者说40多万吧,他自己说是40多万,但是查明的只有20多万,他认为已经完全足够这个孩子生活到成年了,他不应该再承担以后的抚养费了。
法院认为不是的,这些钱还是不够的。所以,不采纳被告的说法。
虽然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较差,他作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而且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但是结合被告以前向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次数和每次给付的数额,以及原告现阶段所在的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法院酌定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块钱,而且把最近三个月的也给判决了。
最近三个月的意思是,前面那24万只是支付到2019年的1月份,那么从2019年2月份到4月份,被告应该再支付3000。
然后从判决书制定之日起,也就是2019年的5月,一直到原告成年,一共128个月,被告还需要支付128000块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到5月的抚养费3000块钱,剩余的12万8每年支付12000块钱,支付方式为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年的11月30号之前支付,一直到支付完毕为止。亲子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原告承担。
但是原告提起了二审诉讼,小三帮助原告证明其实被告有很多的公司。虽然说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是这只是他转移财产的手段,还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孩子。而且他还有公司的工资证明,虽然他银行卡内没有钱,不代表他实际没有钱。
但是被告表示,自己是提供的巨额担保,因为担保问题被法院依法查封并且执行,所以名下有公司也白搭。
所以说,这个案件的核心是,原告认为前面给那个20万并不是抚养费,而是被告给小三,也就是原告母亲的一个损失补偿金。因为当时也没有在意,但是小三心里想的是损失补偿金,她在法庭上说的是,该20万用于做生意了。
被告坚持认为这20万是生活费。虽然小三提供了一个证人证言说,这个钱是双方用来做生意的。
但是我们都是律师,咨询我的人是小三,我们心里都明白这个钱不可能是用于做生意的,而且你听小三的逻辑表达,你就知道她不是一个做生意的人。而且,被告认为这所谓证人证言里边存在虚假。
小三还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被告承诺要给小三买个房子。
法院和被告都认为,这种录音和承诺不完整,断章取义,而且是酒后通话,没有任何实际赠与的承诺,对内容也不认可。
经过二审审理之后,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原审法院判决的以往的抚养费和未来的抚养费的数额是否适当?第二,亲子鉴定的费用是不是应该由这个孩子,也就是原来的一审原告来承担?
第三,这个孩子主张,他的爸爸应该给小三买房并且承担抚养费5000万的慎重承诺,能否支持?
法院还说,二审阶段上诉人,也就是一审的原告要求调取被上诉人的收入状况。但是,根据被上诉人现在被法院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等各种汇总的资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现在根本就不用调取收入状况,而且上述人在二审阶段申请也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对这个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为什么不给他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给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就是调了也白调,毕竟他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没什么钱。
然后,二审法院写了这样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现在呢?这个二审上诉人,也就是这个孩子,申请他的爸爸先行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是2000万元,但是根本没法证明,他的爸爸有履行2000万元的能力,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故对这个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他的爸爸有没有给到这个孩子抚养费的事实和数额,根据一二审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确实,爸爸给小三20万元现金,对此小三也表示认可。
小三虽然嘴上说这笔钱是用做做生意了,但是小三本身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个款项收到之后,再去做生意。该款项实际为小三占有,应当认定为该款项,还是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意思。
另外后边其他微信转账记录,还有那4万多块钱,先后17次的转账,都明确标注了抚养费等等的记录,法院认定为抚养费。
只是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鉴定费用承担的问题,一审判的还是有问题的。
因为被告,也就是被上诉人,这个爸爸不认可这个孩子是他的亲生孩子,因此才发生了鉴定亲子关系的这件事儿。鉴定结果又表明孩子确实是他的亲生孩子,所以这个鉴定费用的花费不应该由这个孩子来承担。是因为爸爸不认可他和孩子的亲子关系而引起的这个鉴定,因此费用应该由这个爸爸承担。
另外,关于录音里爸爸承诺给这个孩子买个什么5000万的房子,还要给小三买个5000万的房子这种。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承诺为孩子和小三买房,也不能证明他的确有5000万抚养费的能力。
所以,一审法院结合爸爸曾经给过的抚养费数额,以及这个城市的消费水平,判定的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块钱。这没有什么问题。
我们看这个案子里的道德角度,我觉得法院还是蛮地道的。毕竟男方曾经给过女方20万,这20万如果不认定成是已经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的话,那么可以算作一个男性没有经过他妻子的允许,对婚外异性的非法赠与,那这个男性和妻子还是有权利再次起诉小三,要求确认赠与的这20万无效,还是可以把20万要回。
但是现在法院直接认定这20万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了,其实对于小三已经蛮照顾的了。而现在,基于男方这种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能判1000块钱,我觉得也就差不多了。因此小三儿找我,坚决要求翻案呀,我是坚决不能接这种案子的,因为这是必输的。